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创造良好的环境。特别要通过贯彻落实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让百姓感受到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我局拟于近期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时间
2013年12月20日-2014年1月10日。
二、自查内容
(一)凡是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之外的收费行为,如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行为等。
(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1〕3156号)中所涉及到的内容(该文件从物价公共邮箱下载)。
(三)各项物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责成专人具体负责,切实将自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严格按照现有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查找存在问题,如实上报,认真整改。
(三)对于清理出的自立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要求,查找相应国家编码,以新增项目形式按照程序进行价格申报。
(四)对于自查中问题以及目前价格管理提出合理化政策建议。
(五)各市管医疗机构要在2014年1月10日前将自查结果上报市局财务物价处。区县所属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进行自查工作部署,并汇总自查结果后于2014年1月20日前上报市局财务物价处。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