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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培训证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28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疗机构,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认真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送和处置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市卫生局决定在我市实施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制度和上岗人员培训合格证制度。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卫生局负责市局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全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培训工作。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二级以下医疗、预防保健、采供血等所有产生医疗废物的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的培训工作。

二、培训范围

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管理的主管领导,医政、院感、后勤等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的工作人员。

三、培训内容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卫生部、环保部相关规章规定。

(三)医疗废物处置各环节的工作方法、流程、职业卫生防护、注意事项等。

(四)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四、培训考核

按照职责分工,市、区(县)卫生局分别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合格者由市卫生局颁发医疗废物管理上岗人员培训合格证。

五、培训时间

各区、县卫生局在2013年第一季度完成辖区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质量控制

各区、县卫生局将预培训资料、培训方案、培训内容、人员师资等情况报市卫生监督部门。由市卫生监督部门会同市医院感染质量控制中心对报送培训材料进行审核后开展培训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上述要求,将未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2012年度医疗废物管理培训班的有关人员名单于201212月底前上报市卫生局后勤基建处,由市卫生局适时安排培训。

(二)各区、县卫生局应整理好相关培训材料,并归档。

(三)本通知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的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

附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拟参加市卫生局2012年度医疗废物管理培训班人员名单

天津市卫生局

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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