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工作动态

关于部分医疗机构陪床费等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2-03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20121119日市物价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陪床费等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287号),对市中心妇产科等8家医院的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自20121119日起执行。

附件:市中心妇产科等8家医院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天津市卫生局

2012年11月28

  • 附件:
    分享到:

    上一篇: 统一思想 凝神聚力 以十八大精神统领卫生改革发展实践——局党委认真传达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
    下一篇: 关于中药膏剂临方加工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