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2012年11月19日市物价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陪床费等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2〕87号),对市中心妇产科等8家医院的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自2012年11月19日起执行。
附件:市中心妇产科等8家医院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天津市卫生局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