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2012年11月7日市物价局《关于中药膏剂临方加工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2〕83号),对中药膏剂临方加工等2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2年11月7日起执行。
附件:中药膏剂临方加工等2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天津市卫生局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