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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系统2012年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安排

发布日期: 2012-08-22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直属单位、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2012年天津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部署,为维护卫生系统职工合法权益,方便办理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现将2012年卫生系统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申报条件

截至2013331日,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停止工作医疗期满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病情符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职工:男性年龄满50周岁、女性年龄满45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可以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二、申报病种和病情程度

1.神经系统疾病:(1)脑梗塞后肌力3级以下;(2)脑出血后肌力3级以下;(3)继发于出血、梗塞、脑瘤、血管畸形、炎症、代谢中毒后的癫痫伴神经功能缺失;(4)脱髓鞘病;(5)帕金森病;(6)脊髓压迫症术后;(7)重症肌无力;(8)脑肿瘤。

2.呼吸系统疾病:(1)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发呼吸衰竭;(2)肺心病;(3)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伴发呼吸衰竭;(4)双肺叶切除伴发呼吸衰竭;(5)一侧或双侧胸廓严重畸形伴发呼吸衰竭;(6)肺纤维化伴发呼吸衰竭。

3.心血管系统疾病:(1)先天性心血管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一支以上管腔狭窄≥70﹪);(3)心脏瓣膜病伴心功能Ⅲ级以上;(4)心肌疾病(肥厚、扩张、限制)伴心功能Ⅲ级以上;(5)持续Ⅱ度Ⅱ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或持续三束支传导阻滞。

4.血液病:(1)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伴出血;(2)血友病;(3)白血病;(4)恶性组织细胞病;(5)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

5.胃肠系统疾病:胃疾病行全胃切除术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1)肾透析;(2)慢性肾功能衰竭。

8.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或自身免疫系统疾病:(1)甲状腺功能亢进伴甲亢心或恶性突眼征;(2)糖尿病伴脑出血、脑梗塞(参照神经系统鉴定标准);(3)糖尿病合并冠心病(参照心血管系统鉴定标准);(4)糖尿病合并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糖尿病合并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6)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合并症(参照心、脑、肾、肺、肝系统鉴定标准)。

9.骨病:(1)脊髓型颈椎病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2)胸椎管狭窄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3)腰椎管狭窄伴双下肢肌力Ⅲ级以下;(4)强直性脊柱炎(实验室特异性指征阳性);(5)类风湿关节畸形;(6)股骨头坏死Ⅲ期以上;(7)截肢术后(双腕、足、踝以上)

10.眼病:(1)高度近视并视网膜脱落;(2)青光眼;(3)术后白内障伴有视神经障碍的眼病;(4)眼底病。以上病种须达到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1.精神病:(1)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49);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等);(2)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3)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4)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噪狂发作、双相发作、抑郁发作、持续性心境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以上、每次住院时间3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5)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2.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且有复发或转移病灶。

13.耳病:由原发病或肿瘤引发听力障碍,经系统住院治疗,双耳听力损失脑干听觉诱发电位≥91分贝(先天性聋哑除外)。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1、申请书。申请书为市劳鉴会统一格式,请申请人仔细阅读并认真填写。申请书由本人签字,本人无法签字的,由监护人代签并注明。申请书无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名,各单位不得受理和上报。

2、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张用做申请人申报附件,另一张由申报单位粘贴在申请人申报病案袋右上角。今年不再受理一代和临时身份证的申报。

3、始发病及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诊断内容与申报病种一致,住院病历盖医院病案室章和医政(医务)科章。住院病历包括:首页、住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及各种辅助检查报告等。

4、申请病种的诊断证明书原件。申请人须持市劳鉴会统一格式的《介绍信》,到天津市二级以上医院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申请职工在市安定医院、安康医院、安宁医院、人民医院、南开医院、解放军254医院、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医药大学第一附院、中医药大学第二附院住院就诊的,持市劳鉴会统一格式《介绍信-诊断证明书》,到以上医院按照相关规定复印病历和开具诊断证明书等事宜。诊断证明书须由副主任以上医师开具,诊断内容必须与住院病历诊断内容相符。《诊断证明书》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和医政(医务)科章有效。

5、住院及系统门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正式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盖医院财务专用章。

四、申报流程

1、职工在申请因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前应详细阅读2012年《天津市职工申请因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须知》,病情、病种、病历符合政策标准和规定,方可向所在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2、职工所在单位根据政策标准和申报条件负责对申报人的身体状况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政策标准和申报条件的方可填写《天津市职工因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书》、开具诊断证明介绍信并受理申报材料,不符合政策标准和申报条件的不得受理并告知原因。

3、职工所在单位对审核后并受理申报材料的职工要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公式期满无异议者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至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卫生人才服务中心),公示期有异议者要认真核查并做相应处理。

4、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职人员或医疗专家对上报材料按照《天津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津劳局〔200371号)和申报要求进行严格审核,对病情、病种、病历符合政策标准和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5、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并通过医保网或到医院核实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符合条件者,按照鉴定程序安排查体和鉴定,不符合条件者材料退回。

五、注意事项

1、职工申请因病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到就诊医院复印住院病历和开具诊断证明书,须在全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启动以后(即2012330日以后),持市劳鉴会统一格式的《介绍信》,经就诊医院医务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复印住院病历、开具诊断证明书和其他事宜。鉴定工作启动之前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申报无效。

2、申请职工在蓟县、静海、宝坻、宁河、武清所在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住院就诊的,复印住院病历和开具诊断证明书等事宜,须持市劳鉴会统一格式的《介绍信-诊断证明书》,经以上医院医务部门审核后,由相应科室按照相关规定复印住院病历、开具诊断证明书和其他事宜。

3、单纯性糖尿病、高血压,小儿麻痹症、先天性聋哑等均不能作为申报依据,脑血管意外和骨科术后患者,经半年以上康复治疗后仍遗有肢体功能障碍的,可申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4、被鉴定人的申报材料不再退回,如要留存,需提前自行复印。

5、申报材料纸张大小统一使用A4纸。

六、时间安排

1.培训部署:201282114:00。参加范围为直属单位及各区、县卫生局人事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人员一人。

2.培训地点:天津市卫生局四楼会议中心(和平区贵州路94号)。

3.购买申报材料时间:2012821-23日两天。

4.上报材料时间地点:2012912-13日两天。上报地点为天津市卫生人才服务中心二楼(河西区佟楼佟卫里19号楼)

5.鉴定时间:根据上报病种及专家审核情况另行通知。

6.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薛继英 23519346

张磊磊 23337622

七、查体与鉴定

1、查体与鉴定工作将按照病种分别组织,由鉴定专家根据体检检查结果确定鉴定结论。

2、鉴定结论将在通过市劳鉴会审核后规定时间内下发至各申报单位。

3、对申请人病情确实危重,无法到鉴定现场参加鉴定的,应由本人或监护人向申报单位提出入户鉴定书面申请,经申报单位了解核实并出具病情说明,上报经局劳鉴会核实,同意后填写《被鉴定人申请入户鉴定登记表》报局市劳鉴会,由局劳鉴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统一安排专家入户鉴定。

八、工作要求

1、为了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因病退休)的客观公正性,杜绝鉴定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现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监察部门将抽调人员对全市鉴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2、各单位负责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制度,高起点高标准确保各个环节规范运转,将规范化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审查、受理、公示、上报等工作的各个环节。要认真做好今年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实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依法、高效、有序运转。

3、各直属单位及各区、县卫生局,要组织好本系统、本单位做好鉴定申报工作。了解掌握职工基本情况,核实病情,指导符合鉴定标准的职工合理申报;要组织好本单位申请职工按规定时间参加查体、鉴定,对不参加体检鉴定的,按自动放弃鉴定资格处理。对未完全丧劳人员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工作。

4、要严格控制上报人数,要掌握申请人实情,从审核申报材料上从严把关、从严要求。

5、各直属单位和区县卫生局要完善信访接待制度,畅通群众诉求通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维稳放在首位,不推诿、不扯皮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天津市卫生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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