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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卫生部关于依法禁止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3-01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依法禁止无人体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的通知》(卫医管发〔2012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

  杜绝我市无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开展器官移植手术,强化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的医院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使人体器官移植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实现器官移植工作健康发展。

  二、专项整治工作时间

  2012227日至2012327日,开展为期4周的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工作。

  三、专项整治工作范围

  各区、县卫生局按照属地化行业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区县人体器官移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四、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器官移植资质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各区、县卫生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检查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无资质医疗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或摘取健康人体器官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限期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严厉打击医务人员从事违法违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活动。对发现的违规违法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活动的医务人员,由市卫生局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医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配合所在区、县卫生局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自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情况。对医务人员加强法制教育、学习人体器官移植相关文件,提高对器官移植重要性和特殊性的认识。

  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认真完成自查和检查,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请于2012316日前,将本区、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专项工作情况总结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至市卫生局医疗服务监管处。市卫生局将对各区、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相关通报。

  联系人:李涛、葛乐;

  联系电话:23337760

  电子邮箱:tjwsygc@163.com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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