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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规范卫生系统标识

发布日期: 2011-10-31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卫生部日前发布《关于统筹管理卫生系统标识的通知》,将卫生系统标识规范为卫生行政部门标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卫生系统统一形象标识、卫生系统特定活动标识4类。《通知》指出,除卫生系统特定活动标识外,其他标识由卫生部统筹管理,原则上不再新增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新增或废除标识,不得变更标识设计、使用范围。

  《通知》规定,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卫生部部徽。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包括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标识、卫生监督徽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标识 4 类;将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志加注 中国卫生 中英文字,作为卫生系统在社会上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活动(包括卫生应急工作)的统一形象标识,原有卫生应急标识不再使用。将援外医疗标识作为卫生系统开展对外卫生工作的统一形象标识。将已经使用的计划免疫标识、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标识、中国精神卫生标识、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标识、中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标识、无偿献血标识、中国妇幼卫生标志等作为特定活动标识,限定在特定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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