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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机构絮用纤维制品采购及纤维性医疗废物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10-28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各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部队医院,中央驻津医疗单位,市局直属社会办医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联合开展打击"黑心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质检执联〔2011526号)的要求,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絮用纤维制品的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市卫生局决定从即日起至1130日开展医疗机构絮用纤维制品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以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絮用纤维制品和医用纺织品为重点,巩固2011年全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各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工作,防范医疗机构产生的纤维性医疗废物流出;同时规范医疗机构采购絮用纤维制品和医用纺织品的索证管理,防止不合格絮用纤维制品和医用纺织品流入医疗机构,为人民群众创建良好的就医和生活环境。

  二、检查内容

  (一)纤维性医疗废物管理。

  1.纤维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纤维性医疗废物(如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废弃被服、敷料、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要装入黄色专用包装袋,按照感染性废物处理。

  2.纤维性医疗废物的处置。医疗机构产生的纤维性医疗废物要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移交时,要如实登记医疗废物数量或重量,并由交接双方确认签字;未纳入集中处置的单位应按照要求自行焚烧处理,并做好处置登记。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均不得擅自出售或随意丢弃纤维性医疗废物,要强化纤维性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其流入絮用纤维制品生产领域。

  (二)絮用纤维制品和医用纺织品的采购管理。

  1.规范采购招标程序。各级医疗机构在絮用纤维制品和医用纺织品采购招标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不得购置和使用不具备《天津市医疗机构絮用纤维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质量保证条件合格证书》的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2.建立进货台账和索证制度。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絮用纤维制品和医用纺织品进货验收制度,建立进货台账,索要企业的《天津市医疗机构絮用纤维制品生产经营单位质量保证条件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购置的产品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即日起至20111025日):组织部署阶段。

  各区县卫生局要根据本辖区医疗机构絮用纤维制品管理情况,落实专项工作。组织部署本辖区医疗机构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阶段(20111026日至1130日)区县自查阶段。

  各区县卫生局组织相关单位对辖区内所有设床位(含观察床)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将絮用纤维制品和医用纺织品购进和使用量较大的医疗机构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阶段:市局督查阶段。

  根据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市卫生局将组织有关人员适时到部分区县进行督导,抽查部分医疗机构。如在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将会同区、县卫生局联合进行查办,同时加大惩处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区县卫生局要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絮用纤维制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高度关注"纤维性医疗废物"的流向和医疗机构絮用纤维制品和医用纺织品进货索证验收工作。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周密部署,落实责任,以组织、协调、开展好本次专项检查工作。

  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相关负责人员对本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特别是"纤维性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置情况再次进行彻底清查,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隐患,及时纠正。同时,严把絮用纤维制品和医用纺织品进货关,防止购进假冒伪劣产品。

  (二)抓住契机,推进管理。

  各区县卫生局要以此次专项工作为契机,加强辖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严重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及时处罚。在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或移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不能以罚代刑。

  此外,要通过本次专项工作,推动医疗机构絮用纤维制品和医用纺织品进货台账的建立,建立严格有序的采购招标、索证和验收制度。

  (三)畅通信息,做好总结。

  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与交流,随时报送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工作成效、突发事件和大案要案。如发现流失纤维性医疗废物,应及时报告市卫生局,同时通报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联合追查去向,防治其流入絮用纤维制品生产领域。

  请各区县卫生局于20111130日前将检查情况文字总结、

附表报市卫生局后勤基建处,文字总结中要重点汇报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违法案件的处罚情况。

  联 人:何松涛、王晋英

  联系电话:23337621

  电子邮件:wsjhqjjc@126.com

  邮寄地址:和平区贵州路941105

  邮  编:300070

  

附表:医疗机构絮用纤维制品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汇总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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