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切实保证消毒餐具的卫生质量,保护群众就餐安全,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11〕562号)精神,结合我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大卫生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群众餐饮消费卫生和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监督检查。
各区、县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和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的《转发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津卫执〔2011〕528)号)的要求,对辖区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所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逐一进行监督检查(附表1),重点检查选址、布局、设备、生产用水、卫生、出厂检验、包装标识、销售登记等情况,并进行卫生学评价。
(二)抽检消毒餐饮具。
结合《关于印发天津市2011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津卫执〔2011〕241号)要求,对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的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抽检不少于5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餐(不足5家的全部抽检)。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执行。将抽检结果进行汇总(附表2)。
(三)查处违法行为。
对检查中发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违法违规的、消毒餐饮具抽检结果不合格的,要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依法查处和处理,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无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抓出实效。
(二)各区、县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照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具体要求,落实和强化责任。
(三)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健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档案(一户一档),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将本地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汇总(附表3)。请将本地区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结果(附表2、3)于9月30日前报市卫生监督所监督五科(联系电话:23337569,传真:23337569,联系人:李作永)。
(五)请市卫生监督所做好全市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同时做好全市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汇总总结工作并于10月20日前将全市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市卫生局执法监督处。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