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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临床教学基地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29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适应新形势下我市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教高〔19928号)和《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天津市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临床教学基地(以下简称非直属临床教学基地)系指承担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任务的天津市卫生局所属医疗机构。

  二、非直属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由医疗机构和高等医学院校达成建设非直属临床教学基地的初步意向,向市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创建。

  三、非直属临床教学基地申请评估认定,由医疗机构向市卫生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六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一)《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临床教学基地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非直属临床教学基地的论证报告;

  (三)医院创建非直属临床教学基地的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及近二年开展临床教学活动情况总结);

  (四)《天津市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临床教学基地认定自评表》。

  (五)学校与医院的合作协议书。

  四、市卫生局在收到以上材料后,在一个月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符合要求后予以认定公布。

  五、经批准的非直属临床教学基地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申请变更登记后统一增挂市卫生局授予的名称牌匾。

  六、高等医学院校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非直属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规范教学程序,保证教学质量。

  (一)非直属临床教学基地的医学生临床教学管理由与其合作的高等医学院校负责。

(二)为保证医学生有充足的临床教学资源,每期接收人数以每个医学生可分管68张病床为宜。

  (三) 临床教学基地应为医学生配备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四)临床教学基地应选派具备带教教师资格的医护人员承担带教任务,带教教师的数量须满足临床实践教学的需要。

  (五)医学生必须在带教教师的现场监督和指导下,开展相关临床实践活动;不得在没有带教教师在场的情况下,擅自为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或从事任何临床操作。

  七、市教委和卫生局组织专家以四年作为一个周期,按相应标准对非直属临床教学基地进行抽查。凡抽查不合格的临床教学基地,责令限期整改。

  八、本通知适用于天津市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类及医学相关专业非直属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其它教学基地的管理参照此通知。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天津市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临床教学基地设置申请表

     2.天津市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临床教学基地认定自评表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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