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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人体成份分析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12-01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公安、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新增人体成份分析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088号),对人体成份分析等15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审批如下(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自201068日起执行。

附件:人体成份分析等15项新增医疗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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