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公安、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新增人体成份分析等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0〕88号),对人体成份分析等15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审批如下(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自2010年6月8日起执行。
附件:人体成份分析等15项新增医疗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