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公安、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建华医院精神科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0〕145号),经研究,今后我市医疗机构经我局相关部门批准新开展的精神科医疗服务项目,可以按照《关于精神科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津卫财〔2002〕96号)相关规定进行收费。其中,收取首诊精神病检查费的不再收取诊查费。
上述规定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