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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天津市"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10-27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推进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工作的通知》(全继委发〔2010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十一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全面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1.检查评估我市"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政策与制度、组织管理、实施及完成情况等。

  2.总结我市"十一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十二五"规划》。

  二、评估原则

  1.坚持科学性、导向性、可操作性及实施过程和总目标为重点的原则,采取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按照相应的评估指标要求进行评估。

  2.坚持统一要求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上级评估与自我评估、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逐级、分层做好评估工作。

  3.坚持以评促建、评建结合的原则,评估既要对以往工作进行检查做出评价,更要起到查找不足、规范管理和促进工作的作用。

  三、评估对象和方法

  本次评估对象为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抽查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对本辖区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评估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访谈、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法进行。

  四、评估步骤

  评估工作分为自评、复评两个阶段。

  (一)自评阶段:2010111日~1120

  评估对象根据《天津市"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和《天津市"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指标说明》进行自评,填写《天津市"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用表》(附件3);按照《自评评估报告(框架)》(附件4),写出自评报告;根据需要填写区、县级卫生局评估用表(附件5)、医疗卫生机构评估用表(附件6)或乡镇卫生院评估用表(附件7);于1120日前,报送天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附件请登陆《天津继续医学教育网》(网址:http://www. tjcme.org)下载。

  评估对象根据《天津市"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中的"赋分依据"整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二)复评阶段:20101125日~1220

  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区、县卫生局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自评结果进行复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复评结果将全市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五、联系方式

  市卫生局继教办:叶梅;联系电话:23349273(兼传真);

  电子邮箱:wsjjjb126.com

  附件:1.天津市"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

     2.天津市"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指标说明

     3.天津市"十一五"继续医学教育评估用表

     4.自评评估报告(框架)

     5.区县级卫生局评估用表

     6.医疗卫生机构评估用表

     7.乡镇卫生院评估用表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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