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09]12号)第二条规定,“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第二十条规定,“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其住院分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给予报销,同时享受100元生育补助待遇”;同时,市人力社保局、市农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残联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09]23号),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报销政策,“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子女实行剖宫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800元标准执行,以其他方式生产的,按照每出生一人报销600元标准执行”。具体报销流程为:在医院生育出院后,持本人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住院有关票据明细,到所在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申请报销和领取生育补助待遇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