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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违法消毒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8-30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大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力度,经研究,决定开展违法消毒产品的治理整顿工作,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行为,依法查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宣传疗效和药品保健品功能、违法冒用消毒产品批准文号和虚假标注消毒产品批准文号等违法行为。

  二、工作重点

  (一)依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要求,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1.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2.原辅料的采购、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原材料是否与生产产品的配方成分、登记要求一致,原料库是否有卫生部禁止添加的物质和成分。

  3.产品标签说明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生产过程、出入库和检验记录是否完整。

  5.卫生设施及人员体检情况。

  6.必要时抽检部分产品的卫生质量。

  (二)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包括:

  1.经营单位是否建立索证制度,对所售产品索取卫生许可证、安全性评价报告和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并存档备查。

  2.药品柜台标有"卫消证字、卫消字和消备字"等产品是否存在标注虚假、无效卫生许可证照文号冒充药品的行为。

  3.销售的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是否宣传有药品、保健品功能。

  4.必要时对涉嫌添加违禁物质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5.对群众投诉举报的产品,要做到认真查处,及时回复。

  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要求

  各区、县卫生局及监督机构发现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有违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管理办法》要求的行为,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生产企业不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规定要求,应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继续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予以立案处罚。

  (二)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依法给予处罚。现场检查发现或检测发现产品违法添加抗生素、激素等物质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

  (三)生产和经营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不符合《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的,按照《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予以处罚,责令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

  (四)经营单位采购消毒产品时没有索取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同时要将此情况书面告知辖区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五)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208号)要求,将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宣称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确定为不属于消毒产品的范畴。对生产和销售标注"卫消证字""卫消字"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的行政控制措施,并向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有关情况。

  (六)对于经营伪造、冒用卫生许可证照文号的产品,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2009年第69号),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的行政控制措施,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或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要书面告知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对标示为消毒产品(详见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冒充药品的,要依照《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依法处理。

  四、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08月下旬)

  第一阶段为启动阶段。各区、县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要按照违法消毒产品的治理整顿的工作内容,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认真部署工作,落实具体的工作责任。

  (二)第二阶段(20099月上旬至10月上旬)

  第二阶段为检查阶段。各区、县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对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市卫生监督所适时将对区、县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和抽查督导检查。

  (三)第三阶段(201010月下旬)

  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各区、县在监督检查结束后,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请各区、县卫生监督所于20101031日前将总结和汇总表报市卫生监督所。市卫生监督所联系人:李作永、左丽娟,联系电话:23337569(传真),电子信箱:tjxiaodugmail.com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区、县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要提高对专项整治消毒产品专项行动的认识,加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责任感,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实抓细。

  (二)抓好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各区、县卫生监督所要抓好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把日常工作与开展专项整治结合起来。适时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重点产品进行突击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查处,以达到清理整顿和规范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目标。

  (三)做好通报工作。发现违法消毒产品,各区、县卫生监督所要及时向市卫生监督所通报监督检查信息,并向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产品可能流向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通报,提出协查意见。

  (四)强化舆论宣传。对于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违法行为,要进行舆论宣传和曝光,提醒消费者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降低违法产品的危害。要公布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提供消毒产品市场及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线索,充分调动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查处消毒产品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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