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健康体检服务准入管理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要求,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我市申请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了现场评价和审核。根据评价和审核结果,现将我市第一批准予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布如下: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市第一中心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第三中心医院、市第四中心医院、市肿瘤医院。
首批准予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到市卫生局办理健康体检服务登记变更手续。同时,要认真按照《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加强健康体检规范管理,完健康体检流程,保证健康体检服务质量。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