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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市第一批准予开展健康体检服务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5-27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健康体检服务准入管理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77号)要求,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我市申请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了现场评价和审核。根据评价和审核结果,现将我市第一批准予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公布如下:

  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市第一中心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第三中心医院、市第四中心医院、市肿瘤医院。

  首批准予开展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到市卫生局办理健康体检服务登记变更手续。同时,要认真按照《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加强健康体检规范管理,完健康体检流程,保证健康体检服务质量。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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