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卫生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逐步解决医疗服务价格存在的问题,不断规范收费行为,确保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低廉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拟定的天津市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2008-2012年)的通知》(津政发〔2008〕53号)精神,经研究,现就顺产分娩收费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原则: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确保广大妇女安全分娩,对顺产分娩不做单项费用调整,明确临床路径,实行单病种包干收费。
二、项目名称:顺产分娩。
三、项目内涵及收费标准:实行单病种包干收费制,其收费内容包括从患者入院起到出院止,在各级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药品费用以及各种材料费用。各医疗机构按医院级别包干收费标准为:一级医院18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三级医院2800元。
四、除外内容。凡发生以下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一)尿潴留需导尿;
(二)因大便影响胎头下降或预防产时排便污染切口需肥皂水灌肠;
(三)胎心异常或孕产妇生命体征异常需氧气吸入;
(四)活跃期或第二产程未破膜,影响胎头下降,需人工破膜;
(五)产程受阻时发现颈管消失,宫口未开,需扩宫颈;
(六)活跃期或第二产程发现持续性枕横位或枕后位需手转胎头;
(七)胎盘滞留或粘连,胎盘、胎膜不完整或副胎盘残留,需手取胎盘;
(八)手取胎盘困难,需行清宫术;
(九)宫颈有裂伤,需缝合;
(十)会阴有裂伤,需修补缝合;
(十一)孕产妇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
(十二)新生儿出生常规处理外所发生费用;
(十三)特需病床与普通病床的差价费;
(十四)其他产科特需服务。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临床路径进行诊治,保证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收费价格与价值相符,并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
本规定从2009年6月25日开始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