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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婚育情况发生变化怎么办?

发布日期: 2007-11-21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的公民婚育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在3个月内到户籍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以信件、电话等形式告知发证机关或村(居)民委员会。
  为此,我们提醒本市外出人员外出时,不要忘记领证,带证;外省市来津人员不要忘记携带户籍地发放的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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