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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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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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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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发[2002]24号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科学、规范管理医疗机构药事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印章)
附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