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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医师应取相应资质

发布日期: 2016-10-12 15:28
来源: 北方网

自2007年,我国颁布《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自此步入法制化轨道。同年,原卫生部印发通知,明确提出组织专家严格技术准入审核,审定医师人体器官移植资质。时至今日,我国已成为器官移植大国。

  为改进和提高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国家卫生计生委10月8日正式公布《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明确医师申请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应当参加培训,并经培训基地或第三方考核合格后,获得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并注册,才能够独立开展相应人体器官移植手术。

  哪些医师可以报名参加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

  试行办法明确,持有《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为临床,执业范围为外科或儿科(小儿外科方向),执业地点为三级医院;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取得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工作经验或8年以上相关外科或小儿外科临床工作经验者可以参加。

  试行办法规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周期为1年,总培训时间不得超过2年。参培医师按照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大纲和教材的要求,完成学习任务。参培医师完成培训后应当接受考核。考核由培训基地或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组织实施。

  哪些单位可以成为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

  试行办法提到,培训基地负责对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的医师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伦理道德教育、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理论知识及临床实践技能等。

  培训基地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指定,实行动态管理。名单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对不符合《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培训基地资格;发生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有效开展培训工作的培训基地,将取消培训资格。

  培训导师由培训基地择优推荐,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后确定,聘期为4年。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标准及流程

  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新人”的认定标准和流程为,经培训基地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可以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关专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认定通过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医师执业证书》中注明。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且同时符合执业地点为具有相应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医院,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8年连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专业临床工作;近5年累计以手术医师实施移植手术达到规定数量且移植器官生存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管理规范的执业医师,可以直接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以下情形不予认定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申请之日尚未重新注册的;受暂停医师执业活动行政处罚,申请之日在暂停医师执业活动期内的;不符合培训条件,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培训资格的;除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外,未经培训基地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四是行政复议。对于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先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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