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天津市锐影辐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等案 |
程序类别 |
普通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卫职罚〔2025〕001号 |
行政相对人 |
天津市锐影辐射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630043760X0 |
处罚事由 |
2025年5月15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1.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2.未按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 |
违反依据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5年7月25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警告、罚款20000元 |
救济渠道 (普通程序)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