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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港海港医院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案

发布日期: 2019-01-11 11:26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件名称

天津大港海港医院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卫传罚〔2018〕004号

行政相对人

天津大港海港医院

处罚事由

该医院口腔科未进行灭菌器的物理参数监测和生物监测,口腔器械包装外未标有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

违反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处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9年1月4日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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