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天津大港海港医院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卫传罚〔2018〕004号
行政相对人
天津大港海港医院
处罚事由
该医院口腔科未进行灭菌器的物理参数监测和生物监测,口腔器械包装外未标有包装者、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
违反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处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9年1月4日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