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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关于加强综合医学检验所设置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31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着力提高独立医学检验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推动医学检验服务外包模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提高临床检验质量,避免恶性竞争。现就加强医学检验所设置许可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从即日起至“十二五”末,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和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区域内,暂停新的综合医学检验所设置许可。
二、各区、县卫生局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初审职责,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交的医学检验所设置申请材料,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严把准入关。
三、各区、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已经运营的医学检验所的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定期开展指导服务,帮助医学检验所持续改进医学检验质量,提高检验水平,为医疗机构提供规范可靠的医学检验服务。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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