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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0-08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3〕210号)要求,现就我市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医院管理,合理控制医药费用的重要手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战略大局,充分认清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将这项工作作为医院精细化管理的常规和重点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和完善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稳步推进。
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不断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采取措施,健全制度,不断扩大临床路径管理覆盖面,到2013年末,辖区内所有三级医院均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到2015年末,全市80%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同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同时,各医院要在现有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基础上,逐步增加临床路径管理专业和病种数。力争将各专业常见疾病均纳入临床路径管理。2013年末,各医院对于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标准的病例,入组率不低于30%,入组后完成率不低于50%;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占本院出院病例数不低于30%;此后,上述指标每年增加10个百分点,至2015年末须达到:
1.三级综合医院不少于15个专业60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至少包括心血管介入、神经血管介入、骨关节植入治疗和肿瘤性疾病等病种;
2.三级专科医院不少于10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应当包括各专科主要病种;
3.二级综合医院不少于10个专业40个病种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至少包括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骨科、肿瘤科主要病种;
4.二级专科医院不少于8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应当包括各专科主要病种。
(二)细化完善各病种临床路径和分路径
各医院要在已有的相关病种临床路径基础上,依据《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中国国家处方集》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各病种临床路径,完善表单,优化诊疗流程,明确治疗药物,限定耗材,确定入、出院标准。对于同一疾病诊疗方案差异较大的,可以根据疾病的特点,进一步制订并细化各诊疗方案的分路径。
(三)不断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病例入租率和完成率,降低变异率
各医院要加强对本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病种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对于符合进入临床路径标准的病例,其入组率不得低于50%,入组后完成率不得低于70%。到2015年末,力争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例数达到本院出院病例数的50%。加强对变异病例的管理,要定期组织对变异原因进行分析、评估,针对变异发生较为集中的环节,分析变异原因,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逐步完善临床路径管理持续改进体系,力争临床路径实施的变异率≤15%。
(四)建立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各医院要逐步建立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综合评估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指标、合理用药指标、卫生经济学指标进行分析和考核,综合评估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水平和效果,探索建立奖惩机制,鼓励引导医务人员自觉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三、加强数据分析,完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
各医院要充分发挥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成果,并将医院信息化建设作为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有力支撑,实现两项工作的无缝连接。同时各医院要加强临床路径管理数据收集、分析工作,并及时登录中国临床路径网( http://www.ch-cp.org.cn/),通过“临床路径管理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上传数据。我局通过上传数据全面掌握各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情况,并将工作情况纳入医院考核等重要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3〕210号)请各单位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 http://www.moh.gov.cn)“医政医管”栏目自行下载。
201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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