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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核周因子抗体测定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05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201326日《关于抗核周因子抗体测定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综〔20139号)文件精神,现对抗核周因子抗体(APF)测定等3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标准见附件),自201326日起执行。

附件:抗核周因子抗体测定等3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2013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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