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公安、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2013年2月6日《关于抗核周因子抗体测定等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综〔2013〕9号)文件精神,现对抗核周因子抗体(APF)测定等3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标准见附件),自2013年2月6日起执行。
附件:抗核周因子抗体测定等3项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