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局医疗机构临建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临建房屋的安全使用做如下规定,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因业务需要经规划部门批准搭建的临建房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临建房屋不得作为租赁房出租(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使用用途,完成使用用途后自行拆除不得挪作它用。
三、因业务需要临建房屋仍需继续使用的,要组织专业人员对临建房屋防火性能进行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规定的,要进行整改,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各单位要根据临建房屋的具体使用特点,严格安全用电,禁止超负荷运转,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杜绝明火作业,建立安全防火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认真贯彻落实,结合目前市局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将临建房屋的安全使用作为大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稳定运行。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