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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非公立医疗美容机构进行重新审核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7-24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和《关于对天津市社会办医机构进行校验工作的通知》(津卫社〔2010180号)的规定,为加强我市医疗美容机构管理,保证广大患者的就医安全,现对我市非公立医疗美容机构进行重新审核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卫生局对本辖区内非公立医疗美容机构(包括整形外科机构)、设有医疗美容科室(包括整形外科专业)的民办综合医疗机构进行重新校验,尤其对机构内人员执业资格进行再次核准。

  二、对于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区县卫生局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下达整改通知书,并根据情况,给予1-3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一)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二)在机构中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其"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开展医疗美容和整形外科诊疗活动;

  "执业助理医师"不得单独开展诊疗活动;

  "无资质的人员"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三)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区县卫生局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区县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区县卫生局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对经校验认定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要给予降格处理;对不符合《基本标准》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三、登记机关在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前,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医疗机构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四、市卫生局负责对区县卫生局的校验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五、各区县卫生局于2012820日前,对辖区内非公立医疗美容机构重新审核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以文字形式上报市卫生局社区处。

  (联系电话:23337796;电子邮箱:tjwsjsqc@163.com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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