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医药〔2011〕47号),对免疫组织化学染色诊断等14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1年5月13日起执行。
附件:免疫组织化学染色诊断等14项医疗项目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