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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0 00:00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医药〔201147号),对免疫组织化学染色诊断等14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11513日起执行。

  附件:免疫组织化学染色诊断等14项医疗项目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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