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编制。本年度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部分组成,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一、总体情况
2024年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部门正确领导下,市卫生健康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各项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当前全市卫生健康工作实际,以深化公开内容为核心,聚焦重点,强化基础,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配套制度,着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平台建设、渠道建设,做到政策依据、程序规则、工作过程、实施结果四公开。
一是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及时公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三公”经费、财政预算决算等相关情况。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的、能够公开的信息均及时、主动地予以公开,或对信息申请人予以公开。
二是进一步规范委官网管理,制发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编制委主动公开事项目录,规范信息发布流程,严把内容审核,全年累计发布信息3900余条。增设“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和“问答库”栏目,汇集公开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并发布政策类、办事类政策问答共计150余条,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办事查询。
三是充分发挥信息依申请公开在服务群众中的桥梁纽带作用,不断健全完善部门联动解决问题机制,针对问题较为复杂、矛盾较为突出的问题,及时沟通上级部门并组织相关处室和法律顾问开展会商,确保依法依规答复。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24年度在委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276件,包括54个工作通知和2个政策文件。主动公开行政许可事项50件,行政处罚事项34件,行政强制事项0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0件。按照市政府统一安排,及时发布我委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使用等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途径和形式为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天津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天津健康”政务微博、各级各类政府热线服务电话。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4 |
3 |
14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11273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34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7163.35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2024年度,我委共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共计169件,其中,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2件,公民167件,全部按照规定时限予以答复,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中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申请123件,信函申请45件,来访登记1件。属于主动公开13件,予以公开40件,部分公开7件,不予公开28件,不属于本机关公开47件,所申请信息不存在11件,撤销申请15件,申请内容有误4件,结转至下一年度办理5件。
从申请的信息内容来看:约35.2%涉及医疗纠纷等信访事项,约14.3%涉及食品安全标准备案等信息,约11.2%涉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许可及其他审批许可信息,约13.9%涉及二次供水,约21.2%涉及医政医管、人口家庭、综合监督、基层卫生、药械管理、妇女儿童保健等业务信息,约9.2%涉及统计数据、部门决算等制度信息。
从回复的信息内容来看:同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53件,占本年度总办结数的32.1%,其中属于主动公开13件,属于予以公开40件,主要涉及医政、食品备案标准、人口家庭等相关业务管理文件。不同意公开及同意部分公开政府信息28件,占本年度总办结数的17%,包括咨询、信访以及车辆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等。不属于本机关公开47件,占本年度总办结数的28.5%,主要涉及二次供水、区级审批事项等。信息不存在11件,占本年度总办结数的6.7%,主要涉及信访事项、综合监督相关业务信息。主动撤销申请15件,占本年度总办结数的9.0%。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确定委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并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全年受理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全部履行了审批程序,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答复依申请人。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167 |
2 |
0 |
0 |
0 |
0 |
169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2 |
0 |
0 |
0 |
0 |
0 |
2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52 |
2 |
0 |
0 |
0 |
0 |
54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7 |
0 |
0 |
0 |
0 |
0 |
7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2 |
0 |
0 |
0 |
0 |
0 |
2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3 |
0 |
0 |
0 |
0 |
0 |
3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3 |
0 |
0 |
0 |
0 |
0 |
3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3 |
0 |
0 |
0 |
0 |
0 |
3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58 |
0 |
0 |
0 |
0 |
0 |
58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6 |
0 |
0 |
0 |
0 |
0 |
6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1 |
0 |
0 |
0 |
0 |
0 |
1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10 |
0 |
0 |
0 |
0 |
0 |
1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1 |
0 |
0 |
0 |
0 |
0 |
1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更改补充及主动撤销申请) |
19 |
0 |
0 |
0 |
0 |
0 |
19 | ||
(七)总计 |
165 |
2 |
0 |
0 |
0 |
0 |
167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4 |
4 |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24年度,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1件,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1件。无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经过自查,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以及时满足社会需求;二是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制度建设还要加强,特别是要进一步规范会商制度和保密审核制度;三是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还需加强,各业务处室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律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
我委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着重进行改进:
(一)严格落实政务公开各项规定,强化公文公开属性管理,及时通过市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公开医疗卫生领域政策文件和便民服务信息。
(二)继续深入学习研究《条例》、新《行政复议法》,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捋顺工作流程,依职责做好我委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工作。
(三)不断提高本市卫生健康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水平。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不断提高卫生健康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及应对能力。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202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