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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福利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案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7-14 14: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社会福利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卫中罚〔2025〕001号

行政相对人

天津市社会福利院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20000401201110E

处罚事由

经检查发现,天津市社会福利院(天津市民政社福医院)2023年1月-2024年12月、2025年2月8日、2025年2月28日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2024年9月-2025年5月未按规定填写中医门诊病历。

违反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一)项、第(四)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573

行政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20000

救济渠道

(普通程序)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