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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6-13 11: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卫医罚〔2025〕017号

行政相对人

天津市西青医院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201114012583873

处罚事由

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7月,患者尚某利用其父母二人身份在该院门诊自费挂号购药,多名医师在未亲自诊查该患者的情况下伪造门诊病历,以其父母名义开具麻醉药品硫酸吗啡片。医院建立有《天津市西青医院门诊实名就医管理规定》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但是医院未按照规定严格实施上述制度,致使异常用药情况未被及时制止。

违反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

处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5年6月10日

行政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25000元

救济渠道

(普通程序)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