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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案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6-13 11:04

案件名称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卫医罚〔2025〕018号

行政相对人

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200004013544161

处罚事由

2021年10月28日该院医师未见到患者本人即开具诊断癌症疼痛的诊断证明书,并且医院门诊办公室加盖了诊断证明专用章。同日,该院医师为患者建立除痛病历,此后至2023年12月19日代取药人均未携带患者身份证,仅用自己的身份证在医院门诊办公室患者服务中心领取患者门诊除痛病历,并多次代取麻醉药品,未办理过除痛病历续用手续。

医院制度中有《建立除痛病历的相关规定》,但医院未严格执行代取药人领取门诊除痛病历时必须携带患者身份证的规定和未办理续用手续不予发药的规定。医院在开展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过程中,未对门诊除痛病历的管理进行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始终没有发现上述问题,导致了代取药人长期违规代取麻醉药品。

违反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5年6月11日

行政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25000元

救济渠道

(普通程序)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