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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金汇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中未按规定写明职业病防护待遇案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04-08 11:03

案件名称

天津金汇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中未按规定写明职业病防护待遇案

程序类别

简易程序

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5040115233312021103

行政相对人

天津金汇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0007328314830

处罚事由

2025年4月1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在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中未按规定写明职业病防护待遇。

违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5年4月1日

行政处罚结果

警告

救济渠道

(简易程序)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