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汇汉石材(天津)有限公司在与胡浪、周国阳、李君永、黎葵的劳动合同中未按规定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职业病防护措施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5032812035512021103 |
行政相对人 |
汇汉石材(天津)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2225832939599 |
处罚事由 |
2025年3月28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在与胡浪、周国阳、李君永、黎葵的劳动合同中未按规定写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
违反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5年3月28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警告 |
救济渠道 (简易程序)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