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扬森(天津)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
程序类别 |
普通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卫医罚〔2024〕007号 |
行政相对人 |
扬森(天津)医学检验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3MA05K3M922 |
处罚事由 |
2024年6月5日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以及后续调查,发现该单位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车某某、许某某从事扩增实验操作,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张某某进行捕获实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陶某某从事检测报告解读和签发等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
违反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4年8月19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35000元 |
救济渠道 (普通程序)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