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天津市西青区蓝谷洗浴中心沐浴用水及床单检测不合格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4073114443712029003 |
行政相对人 |
天津市西青区蓝谷洗浴中心 |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20111MA06J7QB0N |
处罚事由 |
经2024年国家监督抽查,根据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洗浴中心床单的pH值、沐浴用水检出嗜肺军团菌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 37488-2019)的规定。 |
违反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4年7月31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警告 |
救济渠道 (简易程序)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