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天津北辰乐龄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案 |
程序类别 |
普通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卫医罚〔2024〕005号 |
行政相对人 |
天津北辰乐龄门诊部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3MACDMTAJ97 |
处罚事由 |
2024年5月27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门诊部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穆某、魏某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
违反依据 |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4年6月26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35000元 |
救济渠道 (普通程序)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