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天津市星球肌密医学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将植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中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4061811113512024603 |
行政相对人 |
天津市星球肌密医学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409157114X8 |
处罚事由 |
2024年6月18日检查发现,病历(病案号XQ2024051701、XQ2024053101)未按照规定将植入类医疗器械(注射用透明质酸钠)的信息记载到病历中。 |
违反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条第(三)项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4年6月18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警告 |
救济渠道 (简易程序)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