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天津爱民医院(普通合伙)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4061215574012025803 |
行政相对人 |
天津爱民医院(普通合伙) |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3718245090P |
处罚事由 |
2024年6月12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 |
违反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4年6月12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警告 |
救济渠道 (简易程序)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