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天津市西青区东方洗浴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等案 |
程序类别 |
普通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卫公罚〔2024〕01号 |
行政相对人 |
天津市西青区东方洗浴店 |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20111MA06KYL759 |
处罚事由 |
2024年4月17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谢某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该单位公示的卫生检测报告中检测日期为2022年6月25日,无法出示2023年6月25日至检查时的卫生检测报告。 |
违反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4年6月6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警告、罚款1500元 |
救济渠道 (普通程序)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