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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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6-07 14:15

案件名称

天津靓岛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靓岛®84消毒液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等案

程序类别

简易程序

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4053114064812035103

行政相对人

天津靓岛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2MA06KEWDXR

处罚事由

2024年5月31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经营的靓岛®84消毒液最小销售包装标签未标注使用浓度和作用时间、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

违反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4年5月31日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3000元

救济渠道

(简易程序)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