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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6-05 14:10

案件名称

医师杨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案

程序类别

普通程序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卫医罚〔2024〕003号

处罚事由

2024年4月11日经检查发现,医师杨某于2024年4月4日在河东华夏医疗美容门诊部为患者实施手术后未按规定填写病历。

违反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4年5月30日

行政处罚结果

警告、罚款10000元

救济渠道

(普通程序)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