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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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04-26 14:05

案件名称

天津锐屹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2023年对生产过程中的高温因素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案

程序类别

简易程序

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4042312182112021103

行政相对人

天津锐屹达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25MA06BXUY1Q

处罚事由

2024年4月23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在2023年对生产过程中的高温因素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违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4年4月23日

行政处罚结果

警告

救济渠道

(简易程序)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