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天津静海区美洁康餐具消毒厂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出厂检验记录未按规定保存期限不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等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4042215141412033703 |
行政相对人 |
天津市静海区美洁康餐具消毒厂 |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20223MA065RLFXW |
处罚事由 |
2024年4月22日经检查发现,该餐具消毒厂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出厂检验检验记录不全,保存期限少于消毒餐具饮具使用期限到期后6个月。2.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
违反依据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4年04月22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警告 |
救济渠道 (简易程序)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