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 |
天津河东中科医院未按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库存、使用数量及流向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3090110191212027302 |
行政相对人 |
天津河东中科医院 |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120102598723309N |
处罚事由 |
经检查发现,该诊所于2022年7月至今未将本单位麻醉药品(枸橼酸芬太尼)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
违反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
处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3年9月1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警告 |
救济渠道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