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天津市黄河医院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案 |
程序类别 |
简易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3021411401312030503 |
行政相对人 |
天津市黄河医院 |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120104401232064P |
处罚事由 |
2023年2月14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时限于24小时之内上报1名患者的新冠病毒感染疫情信息。 |
违反依据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处罚依据 |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3年2月14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警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