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天津市方舟诊所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儿科诊疗活动等案 |
程序类别 | 普通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卫综罚〔2022〕001号 |
行政相对人 | 天津市方舟诊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12MA0717B91E |
处罚事由 | 经检查发现,天津市方舟诊所有限公司2022年1月30日超出执业范围开展儿科诊疗活动;使用内科医师张某某、内科助理医师刘某某超出执业范围开展儿科诊疗活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违反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
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版)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2年8月3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警告、罚款1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