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天津市福廷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的康湖®亮之钾抗真菌膜、成膜消毒剂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案 |
程序类别 | 普通程序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津卫消罚〔2022〕002号 |
行政相对人 | 天津市福廷大药房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2MA0757165E |
处罚事由 | 该公司经营的消毒产品“康湖®亮之钾抗真菌膜、成膜消毒剂”说明书标注“[适用范围]真菌感染组织”、“[使用方法]·抗真菌膜·2.接着,用修刀或者指甲剪将真菌感染组织剪掉清除;·成膜抗菌剂·2.坚持涂抹本品,持续抗菌,直至感染组织恢复正常状态”等描述疾病治疗效果的内容。 |
违反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处罚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 2022年 7月27日 |
行政处罚结果 | 罚款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