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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源: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7-29 17:4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福廷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的康湖®亮之钾抗真菌膜、成膜消毒剂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案

程序类别

普通程序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卫消罚2022002

行政相对人

天津市福廷大药房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2MA0757165E

处罚事由

该公司经营的消毒产品“康湖®亮之钾抗真菌膜、成膜消毒剂”说明书标注“[适用范围]真菌感染组织”、“[使用方法]·抗真菌膜·2.接着,用修刀或者指甲剪将真菌感染组织剪掉清除;·成膜抗菌剂·2.坚持涂抹本品,持续抗菌,直至感染组织恢复正常状态”等描述疾病治疗效果的内容。

违反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

处罚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2727

行政处罚结果

罚款2000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