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背景
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推进包容审慎执法,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清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目的及意义
建立“首违不罚”制度是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原则,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大力推行精准执法、柔性执法,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同时,也是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督促整改、批评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正文和清单两部分:
(一)正文部分共十四条:
一是明确了制定的依据、目的。
二是明确了“首违不罚”适用条件进行定义,及“首次”“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判定原则。
三是明确了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及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明确了“首违不罚”的办理程序及执法的痕迹化全过程管理。
五是明确了《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决定书》样式及合法诚信承诺书。
(二)清单部分共包括六大专业13项内容:
公共卫生类12项:公共场所2项、生活饮用水1项、职业卫生7项、放射卫生1项、传染病防治1项;
医疗卫生类1项:医疗卫生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