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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4-07 11:07
来源: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策原文: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编制背景

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推进包容审慎执法,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清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目的及意义

建立“首违不罚”制度是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原则,促进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大力推行精准执法、柔性执法,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让行政执法更有温度。同时,也是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督促整改、批评教育等方式,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诚信经营。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正文和清单两部分:

(一)正文部分共十四条:

一是明确了制定的依据、目的。

二是明确了“首违不罚”适用条件进行定义,及“首次”“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判定原则。

三是明确了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及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明确了“首违不罚”的办理程序及执法的痕迹化全过程管理。

五是明确了《天津市卫生健康领域“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决定书》样式及合法诚信承诺书。

(二)清单部分共包括六大专业13项内容:

公共卫生类12项:公共场所2项、生活饮用水1项、职业卫生7项、放射卫生1项、传染病防治1项;

医疗卫生类1项:医疗卫生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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