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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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卫生健康委 市民政局 市疾控局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437883/2026-0000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卫基老〔2025〕13号
主    题 :
卫生健康\医疗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卫生健康委 市民政局 市疾控局关于深化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医养结合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印发《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见附件),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同时,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开展合作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双方根据机构资质和服务需求,依法依规开展协议合作,提供协议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医师多点执业备案等工作。依法依规提供嵌入式服务。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在落实协议合作过程中,要切实落实诊疗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二、深化细化合作内容

以老年人健康需求为核心,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康复、护理、中医药、药事管理指导等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满足老龄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中65岁及以上的入住老年人,开展每年一次的集中上门(到签约的养老机构)健康体检。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上门(到签约的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

三、创新协议合作方式

支持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健康服务需求和机构实际,主动与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开展协议合作。鼓励双方创新协议合作方式、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探索将内设医务室、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托管给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服务覆盖率100%。

各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局应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提升协议合作服务质量。各区、各医疗机构、各养老机构应加强协议合作宣传,共同提高社会、行业、老年人及其近亲属的知晓率。协议合作工作过程中的经验做法请及时反馈上级卫生和民政主管部门。

附件: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参考)    

202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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